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天救援品牌管理,确保品牌资产保值和增值,塑造蓝天救援良好的品牌形象,保护蓝天救援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品牌内涵包括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
第三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蓝天救援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名称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注册的艺术图形和商标名称。
第二章 品牌管理机构
第六条 蓝天救援品牌的管理机构为北京市蓝天救援队。
第七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是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和徽记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1)审批各地方及部门关于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使用申请;
(2)审批各项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管理制度;
(3)审批蓝天救援品牌发展规划;
(4)审批蓝天救援品牌年度推广计划;
(5)对相关蓝天救援品牌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定。
第八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是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和徽记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1) 制订和修订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 组织制订蓝天救援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制订蓝天救援企业品牌年度推广规划;
(3) 组织制订蓝天救援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各部门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4) 组织进行品牌资产评估;
(5) 组织对品牌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6) 管理蓝天救援名称的注册、变更等事务;
(7) 管理蓝天救援商标的注册、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8) 组织对涉及蓝天救援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第三章 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凡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团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要对申请团队的资格、声誉、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报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凡申请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团队,必须认同《蓝天救援公约》;了解《蓝天救援品牌使用法律须知》;熟悉《蓝天救援品牌管理制度》、《蓝天救援品牌管理架构》及《蓝天救援品牌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申请,由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草拟并组织签订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使用授权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志愿者团队,允许称“XXX蓝天救援队”,并使用蓝天救援的商标和徽记。
第十三条 取得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资格的团队,必须在批准的产品上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公司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十四条 除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同意的团队外,使用蓝天救援的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团队、单位及个人,涉嫌侵权。
第十五条 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团队及个人,不得做出有损蓝天救援品牌形象的行为,不主动传播未经核实的蓝天救援负面信息。
第十六条 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团队,必须接受蓝天救援督察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蓝天救援宣传规范的团队,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团队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商标、徽记的授权。
第四章 蓝天救援品牌推广管理
第十七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是蓝天救援品牌推广的管理部门,负责品牌的推广,对蓝天救援各团队品牌推广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是蓝天救援对外宣传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蓝天救援的对外宣传工作,对蓝天救援各团队对外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和其他部门在工作中要保持紧密的协调,参加对方所举办的相关工作会议,保证蓝天救援品牌推广和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文化处制定企业品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该年度内形象广告、品牌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 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秘书处开展蓝天救援形象广告工作时,在蓝天救援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调研蓝天救援各团队、部门的需求和意见,与各团队、部门密切协调,使本处工作能够切实对各团队、部门的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蓝天救援商标的团队,可以根据蓝天救援的公益属性需要自主开展公益品牌推广工作,制定本团队公益品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起草和修订,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蓝天救援品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承诺(个人签字按手印或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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